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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劃分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狹義的知識產權,一種是廣義的知識產權。下面來看看商號權與商標權的之間的關系。
狹義的知識產權,可分為兩類:一類稱“工業(yè)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條第2款規(guī)定:工業(yè)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商號、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反不正當競爭;另一類稱為“文學產權”(Literature property),主要包括著作權及鄰接權。
廣義的知識產權,按照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性,將之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創(chuàng)造性成果權,包括發(fā)明權、專利權、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權、集成電路設計權、工業(yè)秘密權、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鄰接權);另一類是識別性標志權,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記權(即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涉及到的有識別性標記的權利。1992年4月“國際保護工業(yè)產權協(xié)會”東京大會持此種觀點。
因此,無論按哪一種劃分標準商號權無疑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它具有知識產權的一些共同特征,如無體性、地域性、專有性等。筆者以為,商號權是商標權的鄰接權。原因有如下三點:
(1)商號與商標一樣,其最終目的都是生產者、經銷者用來區(qū)別不同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它有利于商號的擁有者增強其競爭能力,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使用商號與使用商標一樣能起到表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出處、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廣告宣傳的功能。
(2)商號權與商標權的聯系十分緊密,它們都是一種商事主體的專有權,可以轉讓,其侵權責任也非常相近。
(3)商號權的行使與商標權密切相關,有時不同主體間的商號權、商標權會產生利益沖突。
商號權是商標權的鄰接權,但其與后者仍有不同之處:
(1)商號權的實現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之上,但必須依賴于生產經營該商品的廠商或服務提供商;商標權的實現則大多標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務之上。
(2)法律依據不同。確立商號權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或企業(yè)登記法等,商標權的產生依據則是商標法。
(3)商號權比商標權更具地域性。二者雖然原則上都在注冊登記國有效力,但商號權的效力范圍更小一些,因為它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記機關的管轄范圍內有效力。
(4)商號權無法定時間限制。商號權與商事主體并存,只要該主體存在,商號權就存在,而商標權有法定的期限。
(5)保護程度不同。對商標權的保護更為充分一些,有時即使在非故意侵權的情況下,商標權人也可獲得救濟;對商號權的保護則一般限于欺騙性冒充或其他不正當競爭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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