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發(fā)展到國際貿易時候,往往因為不知道國際專利申請的作用,而常常因此吃虧,下面快幫云的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下法國專利申請的好處有哪些!
下文中出現(xiàn)的法國專利,如無特殊說明,均指發(fā)明專利。
中國申請人走向海外的兩種常規(guī)路線是:
A)提交中國專利申請→隨后的12個月內提交PCT申請(要求該中國申請的優(yōu)先權)→進入所選國家/地區(qū)階段
B) 提交中國專利申請→隨后的12個月內根據巴黎公約直接在感興趣的國家/地區(qū)提交申請
在A路線中,12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人需要決定是否要將該專利申請延伸到國外,在進入國家/地區(qū)階段的期限(通常是30個月或31個月)屆滿前,還要決定延伸到哪些國家,而在B路線中,這兩個決定必須在12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之前做出。在決定是否要延伸到國外時,除了市場等因素要考慮之外,申請人還必須對該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做一定的評估,否則可能會面臨“財權兩空”(專利無法獲得授權,投入的資金也無法收回)的結局。而由于中國專利申請的檢索報告會隨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一起發(fā)出(不想提前公開的話通常是申請日后兩三年),申請人唯一能夠據以做出這種評估的,就是委托代理機構或檢索單位或者自己所做出的現(xiàn)有技術檢索結果。該結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由于檢索人員的專業(yè)性、所用數據庫的全面性等原因,高度相關的對比文件未被檢索到的可能性比較大。依據這樣的檢索結果所做出的決策也就存在不小的風險。
為了更好地解釋上述常規(guī)路線中潛在的問題,下面舉個具體的例子。
某中國公司于2015年提交了一個中國專利申請,提交前的現(xiàn)有技術檢索沒有檢到相關對比文件。2016年,提交了一件要求該中國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PCT申請,SIPO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也沒有發(fā)現(xiàn)能夠破壞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對比文件。2018年,該PCT申請進入歐洲地區(qū)階段、美國國家階段、韓國國家階段和日本國家階段。同時,該中國專利申請經歷了實質審查,即將授權。2018年下半年,收到EPO出具的補充檢索報告,里面引用了一篇相關度非常高的對比文件(假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也無法克服該對比文件)。這個半路殺出的程咬金讓該專利族的命運變得堪憂,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隨時可能被無效,審查中的申請的授權前景也不再那么樂觀,為這個專利族所投入的高額資金很可能有去無回。
這時申請人會懊惱:如果時光能倒流,在12個月的優(yōu)先權期限內就獲得那份EPO檢索報告(在全球幾大知識產權局中,EPO的檢索質量是公認較高的),能早知道這結果就好了。
可能嗎?可能!善用法國專利申請,就可能讓時光倒流!
C) 提交中國專利申請同時或之后不久提交一份不要求優(yōu)先權的法國申請→9-10個月時收到EPO出具的檢索報告→根據該檢索報告(可以結合之前委托機構或自己做的檢索報告)來評估該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做出是否要延伸到國外的決策。
采用這個策略,就可以完全避免上面例子中出現(xiàn)的“財權兩空”的情況。也就是說,在提前獲得的EPO檢索報告結果很不理想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放棄或主動撤回中國申請和法國申請(可以避免公開),同時不提交PCT申請或基于巴黎公約的直接外國申請,這樣就節(jié)約了非??捎^的費用(一件美國/歐洲申請的總費用從提交至授權大約在7-10萬元人民幣)。
這個策略中所用到的法國申請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翻譯費或法語文件撰寫費、申請及檢索階段的官費(申請費+可能的權利要求附加費+檢索費)、代理機構服務費,通過合適的代理機構采用適當的手段(例如基于對中文申請的理解直接撰寫或翻譯出簡要版的法文申請)也可以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上。值得一提的是,借助于法國申請獲得的EPO檢索報告所要繳納給官方的檢索費目前僅為520歐元(約4000元人民幣),還不到歐洲專利申請途徑中所繳納的檢索費的一半。此外,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非營利性機構或滿足條件的中小企業(yè)(雇員1000人以下并且少于25%的股份由非中小型企業(yè)持有),法國申請程序中的大部分官費都可以享受減半的優(yōu)惠(同樣適用于中國申請人),也就是說,這520歐元還可以再減半。另外一項官費,即申請費,電子提交的話也只有26歐元(約200元人民幣,針對符合條件的減免對象,是13歐元)。因此,相比于這種策略所帶來的費用節(jié)約,法國申請所產生的這些額外費用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上面介紹的這個策略不僅在避免提交無授權前景的申請方面特別有用,對于授權前景比較樂觀的申請也有積極的意義。下面分兩種情況來討論。
1、當提前獲得的EPO檢索報告結果非常理想時(即經核實,確實沒有發(fā)現(xiàn)能夠破壞新穎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的文件),基于對EPO檢索質量的信任,在12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前可以更加放心地做出延伸到國外的決策,至于是走PCT途徑還是巴黎公約途徑,則取決于企業(yè)的自身情況(預算是否充足、感興趣的國家數量、產品的生命周期等)。如果打算繼續(xù)保留這個法國申請,可以在在先中國申請的申請日起16月內補交優(yōu)先權要求,使該法國申請成為一個正式的基于巴黎公約的外國申請;當然,也可以在獲得EPO檢索報告后就放棄該法國申請(如果企業(yè)并不想獲得法國專利或者想通過歐洲專利在法國生效而獲得法國專利的話),以避免后續(xù)費用的產生。
2、當提前獲得的EPO檢索報告結果一般時(即經過修改申請文本尤其是權利要求,有望克服所引用的對比文件而獲得授權),在12個月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前可以修改申請文本,使用修改后的文本來提交PCT申請或基于巴黎公約的外國申請(根據修改是否有新加入的內容,可以要求在先中國申請的優(yōu)先權或該中國申請和法國申請兩者的優(yōu)先權)。這樣,使該專利族在各國的申請獲得授權的幾率大大增加,相應地,也能節(jié)省費用、加快授權(審查意見通知書次數可能會減少)。在要求了法國申請的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針對在后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無論是基于巴黎公約直接提交的,還是通過PCT途徑進入的),EPO不會收取全額的檢索費(1300歐元),而是會根據法國申請程序中已經產生的初步檢索報告的可用程度,決定返還一定金額。這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法國申請所帶來的額外費用。
在以上兩種情況中,如果申請人決定要提交歐洲專利申請,那么該申請可以直接使用或修改后使用之前的法國申請文本(投入到法國申請上的費用并沒有白費),并通過法國代理機構(歐洲專利代理人考試中,法國代理人的成績最好,而且法國代理機構的收費跟英國、德國比也有一定優(yōu)勢)用法語來進行審批過程。法語的審查歷史也能一定程度上給競爭對手造成語言上的障礙,在后續(xù)可能發(fā)生的異議、訴訟程序中或許會有利于權利人。
綜上所述,申請人采用上述策略在成本上并沒有顯著的增加,而且能夠提前獲得高質量的檢索報告,對自己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有更充分的了解,使“走出去”的決策更加有據可依,在申請量較大的情況下,可以為企業(yè)節(jié)約可觀的費用以及無用的人力投入,并且能夠讓企業(yè)在全球范圍內獲得質量更高的專利權。
快幫云友情提示:相信通過上面對法國專利申請的好處講解,大家都已經迫不及待的想去給自己的企業(yè)申請了吧,可是因為不了解其中的審查機制,導致申請不通過的比比皆是,想了解專利申請的要求就來點擊咨詢快幫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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